2018年9月5日 星期三

買賣房屋時,房屋稅分攤以訂約日為準

常有民眾詢問購置新屋,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房屋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分攤是以訂約日為準,訂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故稅捐機關係依據買賣訂約日來判定應分擔之房屋稅款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故買賣雙方可將房屋稅款除以12個月,再依分攤月數比例計算出雙方各應負擔的稅款。納稅義務人對房屋稅之核算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3/28*4)
市府分類:財政稅務
發布日期:2010-03-28
資料來源:http://www.taichung.gov.tw/8868/8872/9962/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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