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交通旅遊局表示,類此偽造停車證之案例,民眾均原以為只是違反停車交通之有關規則,卻不知情已觸犯法律,且係為公訴罪(無法事後撤銷、和解);以往亦曾發現民眾偽造本府所發售之『月票停車證』使用,甚至有擅自塗改月份繼續使用之情形,經法院判處在案。
針對近日連連發現偽造『市議會停車證』之情事,相對使市議員的形象受到影響,蒙受被誤解之冤,交通旅遊局將更積極作好查核工作,以杜絕有心人士之偽造、冒用情事發生,同時也強烈呼籲民眾,切勿貪圖小錢、投機取巧、偽造停車證,而觸法移送法辦,得不償失。(10/27*2)
市府分類:交通運輸
發布日期:2003-10-27
資料來源:http://www.taichung.gov.tw/8868/8872/9962/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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