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私營或事業組織單位,若因開出之應納印花稅憑證甚多或零星,造成貼用印花稅票不便者,可以向稅捐單位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只要按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以兩個月為一期自行計算應納印花稅額,彙總逕向銀行繳納後,並向稅捐處申報即可。金融銀行保險業、醫院、診所、補習班等行業,因開出之應納印花稅憑證甚多,而逐張貼用印花稅票是有不便之處,若採「印花稅彙總繳納」方式,可於嗣後逐期結算應納印花稅額再行彙總繳納及申報,省去逐張貼用印花稅票及保管之不便,稅捐處鼓勵業者,逕洽該處或轄區分處申請辦理「印花稅彙總繳納」,手續很簡便。(91.06.21)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為防杜逃漏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日止辦理娛樂稅稅籍全面清查,清查範圍為已辦娛樂稅代徵手續之營業人及應辦未辦娛樂稅代徵手續之營業人。稅捐處表示,凡是提供場所及設備供人娛樂者,皆屬娛樂稅第二條第一項之課稅範圍,如舞廳(場)、撞球場、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餐廳附設卡拉OK及KTV、MTV、電動玩具、網際網路等,所收取票價或費用,均應課徵娛樂稅。稅捐處說明,依娛樂稅法第七條規定,凡經常提供娛樂場所或設備之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除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未為代徵稅款應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追繳,並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稅捐處呼籲如有經營前開場所或設備之營業人,在未進行清查查獲前,請儘速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91.06.21)
市府分類:財政稅務
發布日期:2002-06-21
資料來源:http://www.taichung.gov.tw/8868/8872/996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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