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指出,財政部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一五○三六號函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而提起行政救濟者,在行政救濟終結前,原則上應免予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但有左列情形之一,且合於「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出境標準者,應予限制出境:一?納稅義務人經復查決定仍有應納稅額,而未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經審酌確有限制出境必要者。二?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有潛逃國外,或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個人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應辦理限制出境者,而有關欠繳應納稅捐達上述金額之認定,應不包括行政救濟加計利息部分。例如甲公司滯欠違章營業稅,而該欠稅現正行政救濟中,如欠稅額:本稅、滯納金、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滯納利息合計金額扣除行政救濟加計利息,如欠稅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提起訴願者,應辦理該公司負責人出境限制;小於一百五十萬元不予辦理。該處表示,納稅是人民應盡之義務,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滯欠稅款,應儘速繳納以免遭限制出境。(90.09.19)(台中訊)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非住家用,非住家用房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非住家用,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亦即「非住家用」部分房屋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不足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適用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該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則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90.09.19)
市府分類:財政稅務
發布日期:2001-09-19
資料來源:http://www.taichung.gov.tw/8868/8872/9962/2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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