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限定繼承之房屋經法院拍賣,拍定價額不足分配債權人,其滯欠之房屋稅不得註銷。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經該院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准予辦理,繼承人並將其所得之遺產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而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即為房屋稅條例第四條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嗣該房屋欠繳之房屋稅已非被繼承人之債務,雖經法院拍賣,且拍定價額不足分配債權人,為免繼承人以限定繼承方式規避稅負,其滯欠之房屋稅不得註銷。(90.09.04)
市府分類:財政稅務
發布日期:2001-09-04
資料來源:http://www.taichung.gov.tw/8868/8872/9962/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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